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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协会:规范险企投资管理能力信披

□本报记者 房文彬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自律准则》),对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中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自评估、披露内容及要求、从业人员管理和自律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依据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均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在相应平台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保险业协会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2月末,共有122家保险公司具备不同类型的投资管理能力合计287项,其中80项能力为《通知》发布后新增。

《自律准则》明确提出,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披露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组织架构设计;保险公司专业团队构成情况;保险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情况;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情况;保险公司投资运作机制;保险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与投资管理能力相关的风险责任人的资质、管理要求;与投资管理能力相关的其他内容等。

保险公司在首次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在保险业协会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统“首次披露”模块中完成相关披露工作。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则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在上述系统中相应模块完成相关披露工作。年度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月31日,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保险业协会表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扎实稳妥开展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树立“一次通过”意识,做到“成熟一项,披露一项”,尽量避免信息补正和撤回等行为,杜绝“带病披露”“闯关披露”等现象。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日益庞大,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3.2万亿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加强保险投资监管,强化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对于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行业自律管理能够很好地与行政监管形成互补,通过日常自律管理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与能力建设,从源头上加强保险投资风险管理与防范,而且能够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加强投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自律准则》明确从业人员范围,强调从业人员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要求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操守和合规意识,守住风险底线。

同时,《自律准则》明确,当发生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导致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应于发生变动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在上述系统中完成相关披露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自律准则》与2020年银保监会下发的《通知》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可以规范保险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投资运作情况,做好产品的选择。

此外,在自律措施方面,《自律准则》显示,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需问询事项的,保险业协会有权印发问询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解释说明并补充信息。若保险公司两次收到问询函并完成复函后,信息披露情况仍不符合监管标准要求,保险业协会将向银保监会进行报告后启动自律调查程序,实地查验核实相关情况。

关键词: 保险公司 投资管理能力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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