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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快报:锻造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工具“增强版”(下)

□杨孟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前文:锻造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工具“增强版”(上)

信贷支持工具的探索创新

为小微企业“解渴”,银行系统流动性“合理充裕”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打通信贷管道“肠梗阻”。这是因为,央行将流动性注入银行系统后,信用扩张受资金供求双方意愿和能力的制约,银行系统“有钱”难以用出去,也难以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也表达过类似看法,认为流动性是合理充裕的,关键是怎么使这些流动性流到最需要的地方。所以,人民银行采取了“三支箭”的政策组合。他说的“第一支箭”指的就是信贷支持工具。

我们知道,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其实是一种混合型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又包括非市场风险。与此相适应,信贷支持工具的着力点应放在统筹兼顾好这两大风险上,通过联手“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协力对抗。其中,“看得见的手”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通过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形式用于对冲非市场风险。《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制度问题研究》报告提出的系列政策建议中,就包括“着力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风险分担机制”。

实践中,以财政资金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为载体,依据其参与主体是否分担风险以及分担风险的大小不同,探索创新出丰富多彩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工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四主体”分担模式。如珠海市的“政银担企”四位一体贷款合作模式,银行机构从遴选出来的小微企业中确定贷款对象,贷款风险由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三主体”分担模式。如扬州市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贷款风险由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又如中国人保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贷款风险由政府、银行和保险机构三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两主体”分担模式。如重庆市的“小微增信贷”融合贷款模式,贷款对象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增信贷管理机构和重庆农商银行共同认定,政府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提供贷款风险补偿。

锻造信贷支持工具“增强版”

上述三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作为参与主体的银行系统也负有贷款风险分担责任。之所以做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原因是基于强化银行责任、做到激励相容和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但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在当前金融环境条件下,银行系统难以主动“愿意以小微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供资金”,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并非出于银行系统自身的理性选择。除非将信贷风险隔离于银行系统之外,否则小微企业信贷管道“肠梗阻”症结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消解。

迄今为止,在穷尽一切手段和办法(包括科技赋能)之后,能够获得信贷资源的小微企业都已尽最大可能地获得了信贷资源,剩下的都是“硬骨头”。啃“硬骨头”,不仅风险集中,而且管理成本高昂,更为重要的是,还难以适配传统的风控手段。正是有了这些业已存在的众多约束条件,才使得锻造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工具“增强版”变得愈加重要和迫切。基于此,应赋予“增强版”兼具银行系统风险隔离和贷款风险全覆盖双重功能,其重心着眼于以下三大立足点:

一是以创新型小微企业为重点,放弃传统的融资方式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配的思维,运用“边际改进型”思维“扩面”和发掘“长尾客户”。

二是强化政府责任,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责任落在政府肩上,只有当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最佳市场参与主体当属保险机构。以下所称保险机构即指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参与贷款对象的遴选时,可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风险。银行系统只负责发放低息贷款(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降低因素带来的利率下降幅度,远远高于保费增加因素带来的利率上升幅度),不负有贷款风险分担责任。

三是贷款对象依据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大小由政府直接遴选或由政府和相关参与主体共同遴选,银行系统不参与遴选,以防止出现道德风险。

“增强版”的运作机理是,地方政府以财政资金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银行系统向保险机构购买专属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并发放经保险增信后的小微企信用贷款;若出现信贷风险(违约等),保险机构负责偿付银行贷款本金并承接贷款催收任务;保险机构出现经营亏损(专属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部分),则亏损部分由资金池补偿(参与贷款对象遴选部分除外),出现经营盈利,则盈利部分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注入资金池滚动使用。

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工具

“增强版”虽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但绝非权宜之计,即使恢复如常,也无需退出。可考虑将其转换为常规性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工具,实现对税费优惠、财政补贴等传统支持工具的替代。这既契合科创类市场主体的成长规律和风险特征,又合乎国际通行惯例。

首先,强调政府责任契合风险特征。“增强版”特别强调政府的责任。在这方面做到“极致”的非以色列莫属。该国政府为了扶持科创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发明”了一种叫“软贷款”的机制,对于政府遴选的科创型小微企业,可将其“软贷款”前移至风险投资的前端乃至天使投资阶段。若项目成功,则政府只收回贷款本金和部分利息(低息贷款);若项目失败,则贷款损失全部由政府承担。正是有了这种“只分担风险、不分享收益”的制定安排,才孕育出全社会创新活力的勃兴,以色列也因此享有了“创新之国”的美誉。

其次,嵌入保险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效能。作为专司风险管理的保险机构,能够在管理贷款风险的同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如雇主责任险、财产险、环境责任险、创新失败险、意外险等,与企业经营的安全性息息相关,保险机构通过共享这些信息可以大大提升贷款风险的管理水平。可以这样说,唯有企业安全,贷款才会安全;只有企业无风险,贷款才会有保障。运用保险机制管好了企业风险,实际上也就等于管好了贷款风险。

对于企业主体而言,为了获得“增强版”的青睐,自然会积极主动地购买与企业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以必要的成本代价(保费支出),换取金融活水的浇灌。反过来,这又大大提升了贷款的安全性,形成企业风险与贷款风险管理闭环。对于政府来说,也能起到一定程度的财政资金节约作用(贷款风险降低,风险补偿减少)。

最后,为金融系统装上“安全阀”。创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从国际范围的统计数据看,大约95%的科创企业,其生命周期不会超过三年。这也即所谓“死亡谷”说法的由来。政府的责任,就是通过提供“非市场风险”对抗手段的方式,尤其是合理规划作为制约科创企业发展第一大障碍的融资安排,全程呵护科创企业发育成长,助力逃出“死亡谷”。

从金融安全的角度,一方面将潜在高风险的科创企业贷款隔离在银行系统之外,运用“两只手”协力分散化解,能够有效缓释银行系统风险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帮扶科创企业发育成长,走出“死亡谷”,能够大大减少相关产业链条不良贷款发生率,提升银行贷款质量。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关键词: 小微企业 信贷支持 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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