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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天下!记者观察:理财销售规范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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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刘彦昌】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亏钱,代销银行对部分亏损进行赔偿。近期法院的一个判例为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敲响了警钟。

判决案例如下:具备长期金融理财经验的王某,在某银行购买了1500万元代销的基金公司理财产品,不料一年内亏了近115万元。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代销银行赔偿损失。二审法院近期判决,银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某约11.5万元。关键在于银行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双录”资料,不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相关风险告知义务。

当前,居民财富保值增值与养老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加,理财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很多银行机构将财富管理定为重要战略发展方向。有关人士指出,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为资管行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据相关研究,我国中等收入人群超过4亿人,个人可投资的资产预计超过260万亿元。

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而“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厘清了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了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了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对于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也有具体要求。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面向投资者严格有效区分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当前,随着“房住不炒”越来越深入人心,购买理财产品成为人们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部分机构只注重销售规模,忽视了销售规范性。在上述案件中,正是由于银行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向王某推荐产品时的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实该行已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并向王某说明产品内容、风险揭示等,银行需承担一定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把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金融文化,将风控管理措施落实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强化投资风险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强调的,希望金融机构作为更有能力提示消费者防范相应风险的主体,能够更加完善相关机制举措;同时,金融消费者亦更具风险意识,双方共同促进金融秩序的良好发展和社会经济法治的进步。

关键词: 买者自负 产品销售 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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