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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残缺污损人民币或将不予兑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报讯【记者 许予朋】

为进一步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残缺污损人民币不予兑换情形及兑换标准,并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是在2003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的进一步修订。根据《办法》,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鉴定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办法》缺少对不予兑换情形的明确表述,办理鉴定业务规定时限较短,需根据实际进一步优化。

《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和定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异议处理及鉴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四方面内容。

所谓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不予兑换:重要防伪特征缺失,无法辨别为真币的;无法辨别面额的;剩余面积比例不满二分之一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继续沿用《办法》以票面剩余面积比例为基础的“全额”“半额”兑换标准。上述情形之外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如剩余面积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按照原面额全额兑换;如剩余面积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满四分之三的,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异议处理及鉴定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可自金融机构兑换认定书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时限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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