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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报资讯】农险高质量发展需“精打细算”(下)

□庹国柱

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是必要的

保险费率都是根据以前若干年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来估计标的的损失期望和标准差,从而确定费率的。但是精算所使用的多是此前一定年份期间的损失数据,选择一定的经验模型计算出来的结果,只代表过去一定期间的统计规律。此前的风险变动规律会在此后的年份发生变化,灾害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并不能完全与使用此前一定期间数据计算的风险概率一致。保险经营就需要根据保险实践的发展和变化进行“回溯”和评估,如果风险损失在一定期间有向上或者向下变动的趋势,会导致保险经营结果发生一定范围的变动。如果变动较小,可以对此前厘定的费率不加调整,如果变动较大,无论是严重亏损还是盈余过多,就需要对后来要执行的费率作出调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借鉴商业车险改革的规定,精算规定要求经营机构对于完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对保费不足准备金加以评估,就是为了对不断变动的经营风险进行实时评估,从而对先前实行的费率作出动态调整,以便保证农业保险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这就将农业保险的科学化经营提到一个新的水平,避免经营的盲目性。这也是具体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对费率进行动态调整的一个重要步骤。

此前,大家对于如何进行动态调整没有操作依据。据调查,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是根据前3年的赔付率高低,确定一个调高调低的数额。例如,某省规定:“连续3年平均赔付率在120%及以上,费率向上浮动1-2个百分点;连续3年平均赔付率在60%-120%之间,费率保持不变;连续3年平均赔付率在60%及以下,费率向下浮动1-2个百分点。”这样的调整,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缺乏操作依据,也不够科学和准确。

上述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的依据是什么呢?那就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结果。精算规定第四部分就如何评估保费不足准备金作出规定,并给出了在每个经营年度的年末计算“保费不足准备金(PDR)”的计算公式。

监管部门要考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既要对投保农户负责、对政府负责,也要对公司负责,那就是要严格控制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进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进而合理调整费率,这是控制经营风险的必要环节和步骤。

加强对农业保险费率的监管

对于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费率,我国一直是通过发布一些规范文件进行监管的,因为对精算定价目标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这种监管也还不够精细,执行起来也不那么给力,常常引起争议。精算规定的第五和第六部分,对于费率监管给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第五部分专门对精算师作出规定,即明确了精算师作为“公司农业保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精算师“在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农业保险经营的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并审慎估计大灾损失”,还要求在公司“农业保险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或持续定价不足等风险,总精算师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这样就便于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和处理费率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部分是对几类违反费率监管规定情形所作处罚的规定,第一类是“对于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农业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形的”,第二类是“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农业保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第三类是“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农业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存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制定这些具体和严格的费率监管处罚规则,是贯彻精算规定做好农业保险服务所必需的。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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