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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三性分析


(相关资料图)

王梓/制图

□马惠良

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以税收优惠支持和促进健康养老业务发展,助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有了坚实完备的制度基础。深刻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普惠性、规范性、叠加性,有利于落地落实税收优惠的各项政策,放大政策效应,惠及广大百姓;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寿险业可持续发展。

普惠性。一方面,税收优惠的制度本质是国家承担部分缴费,形成共同缴费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其基本原理可以用这个简单的公式加以描述:“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缴费负担=实际应缴金额-税收优惠额度”。这里的税收优惠额度就是国家承担的部分缴费。倘若单位和个人不参加税收优惠业务,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其杠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机制得以充分显现。有鉴于此,普惠性就成为税收优惠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与工资关联,若是企业缴费还需要全员参与,让普惠性得以有效贯彻和落实。无论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还是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其缴费标准都与员工工资或企业工资总额关联,并纳入应纳税所得的扣除项。这与普惠性的理念相吻合,突出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合理性。

规范性。一是有政策指引。以个人养老金为例,《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投资、个人养老金领取、信息平台、运营和监管等,为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提供长期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又如《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选择;扩大产品的被保险人群体,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方便消费者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扣,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提供制度保证。二是有缴费限额。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额度为工资总额的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工资总额的5%。对于个人所得税优惠,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额度为个人工资的4%、个人养老金为1.2万元/年、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为2400元/年。缴费限额的规定既要考虑国家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充分调动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三是有产品操作规范。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求采用信托模式,在企业年金计划中就有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角色分配,形成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和治理模式。同时,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领取3个环节都作出明确规定,体现税收优惠政策就有了EET模式(EET模式是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让企业年金制度更加完善。应该说,正因有了产品操作的规范性,才能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才能避免政策的滥用。

叠加性。一是制度的叠加,让寿险业务发展的内生动力有了根本改变。经过十多年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制度的叠加效应已经显现,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托,发展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已经搭建完成。站位社会保障体系,以税说险,可以牢牢把握发展的制高点。二是制度叠加所发挥的缴费金额增加,让税收优惠政策的驱动力不断加强。三是资金积累效果日益显现。

(作者单位:太平洋寿险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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