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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 胡杨

为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通知》提出,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一方面要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要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支持各地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另一方面要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

《通知》要求,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具体来说,一是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三是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四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通知》还对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措施作出明确,包括定期开展评估通报、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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