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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如何有效杜绝违法放贷

□田忠华 冯晓东

近年来,媒体报道多起银行员工违法放贷的案例,相关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共同的特点是内外勾结违法发放贷款,最终导致牢狱之灾。惩罚有之,但违法放贷行为仍屡禁不止,问题出在哪里?关键是贪欲之心在作祟。


(相关资料图)

违法放贷,把自己送进监狱

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放贷2000万元,与他人合作,将资金输送至两家空壳公司,大买上市公司股票。

2019年9月,冷某某被任命为某银行营业管理部总经理,负责银行贷款的审批、管理工作。

2020年4月,时任某银行党委副书记的顾某和社会人员马某聊天时提到,“荣科科技”的股票要涨,买入的话能挣钱,马某为得到更多的炒股资金,想让顾某在某银行帮忙贷款2000万元用来炒股,利益两人平分。因为当时冷某某在某银行负责贷款业务,于是顾某提出让冷某某参与。之后三人商定,如果炒“荣科科技”赚钱,三人利益平分,如果赔钱,与顾某、冷某某无关,由马某一人承担。

为准备贷款主体和贷款资料,马某收购了两家空壳公司,变更为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伪造了财务资料、采购合同。由冷某某安排某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办理,经冷某某审批后分两次共发放贷款2000万元(每次1000万元)。上述贷款均被用于购买“荣科科技”股票。

2021年8月,顾某被留置后,马某与冷某某商议后,马某于2021年9月6日至7日将股票陆续卖出,将股票内钱款通过其朋友程某和亢某某账户分别转入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某贸易有限公司,当日还清贷款2000万元。经核算,股票账户为亏损状态,且两家企业贷款期间的利息约210余万元,由马某支付。

从案例中可以看到,冷某某发放的2000万元贷款长达1年之久没有发现问题,显然贷后检查没有尽职,虽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但其贷款发放行为严重违法、违规。一方面,贷款主体为空壳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不合规;另一方面,所有贷款资料造假,严重不符合贷款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该行贷款管理部门在冷某某的授意下,对于新成立的公司轻松贷款2000万元,没有“注意到”该借款人存在的问题,证明“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冷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段某另案处理。

导致违法放贷的主要因素

导致违法发放贷款的主因是利益的驱使、权力的任性和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利益驱使不法人员铤而走险。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两位从事银行工作的管理人员,都是在得到分享利益(炒股盈利平均分红、亏损后,社会人员全部承担责任)的承诺后参与贷款业务办理,是形成违法放贷的主因。

二是权力的任性,导致“三查”制度流于形式。该案中2000万元贷款的贷款主体为空壳公司,显然经不起贷前的调查。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够顺利得到贷款,关键是有权人左右了业务的办理,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大额贷款顺利发放。

三是缺少有效的权力监督。从案例中可以看到,对于大额贷款,上级行业务职能部门缺少及时有效的检查和监督。

违法放贷的风险提示

有效防范贷款发放中的违法行为,需要从行为监督、落实贷款发放管理制度、制度约束等规范业务操作入手。

严格8小时以外的监督。对于银行员工要通过制度约束、家庭监督的方式,定位员工8小时以外生活。通过定期家庭走访、消费水平等方面监督银行员工的行为,是否有黄、赌、毒现象;收入和消费水平是否相符等,从而确定员工是否有不法行为。通过大数据,调取银行员工个人账务交易记录,是否存在打赏、网络赌博等资金交易异常行为。

从严“三查”制度。对于贷款的投放,要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一方面,要完善以“三查”分离为基础的审贷分离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责任,使各个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另一方面,发挥审批人员把关堵口的作用。贷款审批是对贷款申请的再审核,审批人员要在原有贷款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征信系统审查借款人的信用、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贷款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要及时按相关规定要求,督促还清贷款。

强化风险预警,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银行要建立与税务、市场管理局等部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共享,掌握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经营收入利润和上缴利税等有关企业资产信息,以便正确研判相关借款人(单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在银行内部,充分发挥信贷管理系统、审计系统风险预警信息的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降低贷款风险。

强化监督与审计。作为商业银行要强化对信贷业务风险点的监督检查,对于贷款审查、审批等关键环节,要制订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方案,通过开展上级审查、内部检查等检查方式,强化对贷款调查、审批、发放等关键环节的再审查,防止信贷风险;运用好信贷管理系统风险预警管理功能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模型风险预警功能,根据风险提示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强化对信贷关键岗位履职情况的检查评估,推动尽职履责,确保贷款业务依法合规。

(作者单位:田忠华,山东巨野农商银行;冯晓东,菏泽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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