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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快资讯丨记者观察:“表外”不是监管之外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仇兆燕】


(相关资料图)

在商业银行发展初期,以存贷业务为主的表内业务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国内外商业银行逐步突破单一传统的表内业务模式,转向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表外业务,更全面深入地参与金融市场。仅以中间业务收入数据来看,据第三方统计,2022年前三季度,42家A股上市银行合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8570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8.2%。

在发展过程中,由于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2011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规范。

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创新,《指引》越来越滞后于监管需要。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有一些业务,由于透明度低,担保类、或有债务、承诺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会有一定信用风险、高杠杆下的潜在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并且由于表外业务不直接体现在表内,缺乏有效监管,都可能对个别金融机构的稳定构成影响。”因此,与时俱进提升表外业务的监管效率,规范商业银行更好地开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十分重要。

近日,为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保监会对《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总体来看,《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针对各类具体表外业务制定监管制度,涵盖了传统表外、理财、代理代销等各类业务,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

《办法》对表外业务的分类更加完整。《办法》根据是否承担信用风险以及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其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四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办法》的原则更加明确。《办法》提出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风险为本等三条原则,每条原则都切合表外业务发展实际,针对性较强。

《办法》的监管更加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

《办法》的要求更加具体。要求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的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随着《办法》的落地实施,“阳光将照耀到所有的角落”。后续,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促使表外业务在规范中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金融风险也将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业务风险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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