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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微速讯:【监管科技痛点与趋势专题】打通金融监管科技应用“断头路”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监管力度持续加大。一方面,随着我国新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所处环境日趋复杂,伴随而来的潜在风险逐步上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量及难度提升,迫使金融机构改造升级传统合规管理手段,应对监管要求。另一方面,新科技的普及应用,使得监管科技不断发展,也进一步驱动被监管机构由被动式、响应式监管到主动式、包容式合规转变,积极加强金融合规管理能力。本期专题围绕监管科技发展痛点和未来趋势,特邀行业人士深入探讨。

□车宁


(资料图)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信息科技为先导的数字经济变革席卷中国,从电商、社交、游戏、资讯再到金融,各行各业乃至社会生活的外在表现和行为逻辑都在前沿科技及其商业模式的带动下持续转型进化。短短一代人时间,中国数字经济产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但实现了弯道超车的“小目标”,更成为世界数字经济大潮的中坚力量。

然而,如同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任何新兴事物一样,数字经济在高歌猛进、光鲜亮丽的发展光环下,也滋生了数据安全、信息茧房、行业垄断、违规经营等现实问题,在金融行业亦是如此。

发展监管科技的必要性

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治理,并且需要采用发展的新手段解决发展的新问题,监管科技由此应运而生。总结国内外监管和学术机构的定义,监管科技一般可理解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科技在政府监管、企业合规、行为风控等领域的应用,旨在解决行业问题,提升发展质效。

在金融领域,一方面由于行业数字化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系统及制度建设基础雄厚,信息应用遍及营销、运营、风控等各个环节,且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渠道和模式,另一方面也由于前期各路资本的趋之若鹜,带来了“无照驾驶”、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元宇宙、加密资产等新兴挑战时而涌现,特别是黑灰产在信息技术的加持之下,其作案手段和危害性不断提升,严重侵害公民资金及信息安全。在此背景下,传统上更侧重专家经验,着力于事后惩戒的监管手段已不敷使用,智能、实时的监管科技则更擅胜场。

探索中面临多重挑战

随着理念、技术和模式的西风东渐,我国金融监管科技也快速兴起。一方面在制度建设、系统应用、模式创新方面多有建树;另一方面也在P2P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等风险处置工作中真实发挥了作用。

不过,金融监管科技毕竟还是一个处在发展和探索过程中的新事物,自身难免存在缺陷,再加之展业环境的不成熟和作用对象的复杂性,其未来发展需要直面和克服如下挑战。

制度支持有待加强。金融监管科技是服务和服从于监管、合规工作的科技应用,脱离制度支持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此外,从其发展脉络来看,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本身也伴随着“适应性监管”理念的提出和柔性监管手段的引入,需要制度建设作为先导和基础,为其画出清晰的发展路径。

在我国,金融监管科技发展在制度层面还面临三层掣肘:在顶层设计层面,监管科技的发展定位和作用边界尚不清晰,而是往往需要在具体事项中进行个案探索,这从根本上制约了监管科技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在具体制度层面,虽然近年来相关短板特别是在系统建设、数据治理方面的宏观制度短板在快速补齐,但是监管科技对决策的有效支持、作用的有效发挥更需要具体制度特别是作业标准的支持,与现有制度的衔接也需要凝聚全行业的智慧和共识。在部门联动层面,监管科技在应用中不时遭遇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联动问题,亟待通过制度完善打通监管科技应用“断头路”,避免重复建设,提升工作效率。

展业环境有待完善。不同于金融科技的其他分支,金融监管科技由于其展业领域的特殊性,其面貌也呈现明显的二元性:一方面,金融监管科技是服务金融监管的科技应用,由于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扮演的资源调配中枢角色,金融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监管则更是自带公共属性,其作用发挥将直接影响企业和个体权益。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科技从业企业也还是企业,其业务开展也需要遵从商业规律,对监管工作的服务质量和自身的长远发展都有赖于好的商业生态支持。

目前,金融监管科技的展业环境在上述两个方面都还存在不足:在公共属性方面,科技手段特别是大数据等手段在金融监管领域如何既能做好监测预判,又能最大化保障对象隐私信息,其以“程序正义”为代表的法治化运作模式需要持续平衡,需要以监管沙盒为代表的机制创新以保驾护航。在商业属性方面,金融监管科技的商业生态还不够丰富,除监管机构和科技企业外,其他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特别是在资金涌入低于预期的客观背景下,金融监管科技需要探索更加多元、更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自身能力有待提升。虽然金融监管科技使用的往往是行业通用技术,本身并不具有引导性,虽然其所服务的监管工作也往往是在金融创新的事后发力,需要“谋定而后动”,但这些并不能成为监管科技固步自封的理由,相反,其作用对象的快速发展也要求有更加强力的治理手段:一方面,数字经济变革尚未止息,新一代互联网架构和安全技术日臻成熟,以虚拟现实为代表的数字生态更加丰富,这些都将持续推动金融科技的迭代更新;另一方面,由于新技术本身的快速应用和自身缺陷,新型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也相伴而生,监管科技理应有更广阔的用武之地。

发展目标与现实存差距

然而,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相较现实需要仍存在不小差距。比如,“人”“技”结合尚不充分,由于行业生态的单薄和从业人员的局限,监管科技目前更多着力于技术应用,甚至是数据处理和展示技术的单兵突进,其与专家经验的结合尚不充分,在前沿领域也缺乏专业机构的有力支持。再者作用领域不够深入,除了监管数据报送、反洗钱、交易反欺诈等少数领域外,监管科技尚未深入更广泛的金融合规工作实际,作用发挥流于表面化、形式化,需要从“配合辅助”进化为“有效支持”。

政府部门应持续完善制度建设。一是落实细化中央指示精神,明确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整体定位和细分领域的作用边界;二是修改完善执法等领域法律制度,使监管科技应用有其明确的使用程序和责任承担,规范技术的合法应用模式;三是动态调整不同监管机构具体事项范畴,加强监管科技的集中建设、统一使用。

从业企业应持续提升自身能力。金融监管科技企业应立足业务持续稳健经营,打造自给自足的闭环商业模式。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尽可能提前布局新技术,研究新问题,形成快速响应和产品迭代能力,不断积累处置经验和行业声誉。另一方面在操作合法前提下尽可能深入业务实际,既扩大覆盖层面和作用链条,又着力提升智能化的应用水平。

其他机构应持续优化展业环境。行业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引导和撮合作用,在前沿领域组织多维度探讨,沉淀共识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行业标准或自律准则。高校、智库和专业服务机构应各展所长,促成专家经验和相关科技在商业应用的有效融合,不断提升科技手段服务监管合规的层次水平。金融机构应协力打造开放生态,引入技术手段强化合规管理,以此服务于自身的数字化经营策略。

总之,通过自身实力的提升和行业资源的汇聚,金融监管科技将持续进化,不但能够监测处置风险事件、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更能够在安全基础上不断输出公共产品,为金融乃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最终惠泽社会整体。

(作者系中国农业银行网络金融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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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机构 制度建设 专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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