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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性纳入医保

【记者 朱艳霞】3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各省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通知》明确,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试行第九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精准、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

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通知》强调,要强化各项政策落实,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关键词: 医疗机构 病毒抗原 新型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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