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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还清贷款的房子怎么分?法院:视具体情况合理分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的情形。但如果后来夫妻感情破裂,两人离婚,这套未还清贷款的房子该怎么分呢?8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刘丽丽(化名)和王顾甫(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女儿小苗。婚后两人矛盾逐渐增多,后来,刘丽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王顾甫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两套房产。一套房产位于西城区,系双方婚后购买,对此二人争议不大,都认可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房屋现在的价值分割。另一套位于丰台区,系刘丽丽婚前贷款购买,登记在刘丽丽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而对于该套房产的权属以及房屋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女儿的教育、两人的工作以及各自在购房时的出资等情况,与双方展开了多次沟通并组织调解。最后,双方成功达成了协议:女儿由刘丽丽抚养,王顾甫每月支付抚养费;位于西城区的房屋归刘丽丽所有,便于小苗就近上学;位于丰台区的房屋归王顾甫所有,并且综合两套房屋的价值以及刘丽丽婚前购房出资情况,王顾甫给付刘丽丽部分房屋折价款。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房屋所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房屋在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关于该部分对应的价值,可以综合考虑婚前签订合同支付的首付款、银行贷款及共同还贷、尚未归还贷款、房屋现在的市值等情况进行计算。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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