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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未批先建被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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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廖艳霞 通讯员 马超 吕鹏飞)“这家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属擅自开工建设。”日前,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关于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的举报,迅速展开调查,查实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处罚款19.215万元,并责令限期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执法发现,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2年10月投资约120万元建设钢渣再利用项目。该项目位于九华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满足交通运输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该公司同时违反了这三条法律规定。

因此,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8.4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815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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