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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收入保险理赔中的一些问题-全球快资讯

什么是农作物收入保险中的“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如何对待农业保险的抽样测产?如何看待遥感技术应用于农业保险测产和定损?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何正确对待?本文将一一解答。

□庹国柱 张峭 龙文军 朱俊生 李文中


【资料图】

政策性收入保险是近几年各地积极试验的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为农户提供农作物的收入风险保障。广泛发展收入保险是未来农业保险发展的方向。

最近笔者了解到,有的地方在收入保险试验中发生了一些定损和理赔纠纷,引起农业保险界的关注。

笔者在分析这些案例的时候发现,相关案件中除了存在一些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问题之外,比较典型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涉事各方对收入保险的专业知识不大了解,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分歧。笔者觉得有必要对收入保险的一些专业知识做简单介绍和分析,供各方在解决纠纷时参考。

一、什么是农作物收入保险中的“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

农作物收入保险是一种为农户的预期收入(目标收入)提供风险保障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约定农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价格×每亩实际产量×承保亩数。但是,案件各方对这里的实际收入、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并不都很明白,包括有的审判法官。

通常,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收入的“实际价格”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特定价格,在大部分保险合同中是一种期货价格,例如2021年9月22日-10月20日期间大连期货市场玉米产品的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这表明,合同约定的计算实际收入的“实际价格”,必须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价格,而不能是农民(农业企业)在家门口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或者其他价格。

农业收入保险合同中的每亩“实际产量”,也是按照合同约定遵循某种规范和方法获得的产量。例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在开始收获前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农业部门技术人员等共同确定的测产产量,而不能是保险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单独确定,也不能是投保农户(被保险人)的农产品实际收获量。就是说,实际收获量数据不可以用来作为定损的依据,哪怕是在单方面找人“监督”的条件下进行收割也不行。实际上,这种监督成本往往很高,很难完全落实。除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采用这种测产方法,并根据这种方法测得的结果来计算平均产量。

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这些界定没有搞清楚,就缺乏判断问题的共同规则,容易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如何对待农业保险的抽样测产

抽样测产是种植业保险定损的通行做法。《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机构文件也有类似的规定。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及其生产的特殊性,规模化经营主体测产一般是采取“抽样测产”,不可能按照一个被保险人所有的地块逐块测产。具体操作就是在投保面积中按照农业和相关部门发布的抽样测产的规范进行抽样,然后以样本产量估计全部种植面积的总产量。从某案件的证据来看,某保险公司聘请两位高级农技师,协同被保险人一起对承保标的进行了实地测产,根据某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及粮食测产实施方法,采取好、中、次的取样方法,共测产9个地块,约26732.77亩,取样23个点。测产后,三方人员共同确认并签署了22份《种植业保险现场抽样数据记录表》,并拍摄了载有经纬度、时间、受灾现场情况及到场人员的测产照片。那么,这种测产方法和程序应该是符合规范的,也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实际上,这也是保险制度运行原理的内在要求。如果要求测定全部面积的实际产量来确定损失,则会因为收割、管理、监督等成本太高而导致保险制度难以正常运行。

三、农业保险是按照单一被保险人的全部投保面积来计算单产的

农作物发生灾损,如果全损,可以按照规则直接赔偿。但是,对于部分损失,如何根据在全部投保面积中部分地块的损失来确定实际单产,也是一个不少人存在理解偏差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发生部分地块的损失,就应该以受损地块来计算损失,受损地块损失程度多大就应该赔多少。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目前,我国的农作物保险不是以受损地块来计算实际产量的,而是按照每个被保险人的全部投保面积来计算产量的。以上面提到的案件来说,他们测产时在“好、中、次”地块都选取样本,根据样本测得的数据估计全部投保面积的平均产量,这才是正确的方法。如果只在受灾地块采样,或者偏重在受灾地块采样,都无法准确反映全部投保农田面积的平均单产。这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实际操作方式和特点。至少在目前国内还没有能够按照地块作为投保单位,并以地块产量损失来理赔的保险产品。

四、如何看待遥感技术应用于农业保险测产和定损

在一些农业保险案件的审判中,法庭对于遥感测产定损不予采信,主要理由是遥感公司不是法定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但是,客观实际是遥感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而且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工作中也已经普遍应用了这项新技术,特别是在发生较大范围灾害事故后,该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科学、合理、精准和及时测产定损中的难题,结果客观公正,也更好地发挥了农业保险在补偿灾害损失、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通过遥感技术和地面实测相结合来测产定损应该是可以支持和采信的。反而是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聘请的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往往由于缺乏农业保险专业知识和对于现代技术的了解,做出的测产定损结果有可能并不可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门实际上可以允许一些遥感科技公司,通过合理程序和审核从事农业保险纠纷案件的测产定损。这既符合现代技术发展的需要,又遵循法律规范的要求,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

五、要重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农业保险中,被保险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由于农田和农作物都掌握在被保险人手里,种植、管理和收获也是被保险人自己决策和实施,保险公司并不完全掌握,也几乎没有可能完全掌握。如果被保险人不诚信,比如,农户不按照当地通行的科学技术规范耕种和管理作物,该灌溉不灌溉,该施肥不施肥,就会造成不正常的减产损失,产生有失公平的定损和理赔结果。在有的理赔案件举证中,笔者就看到了这方面的证据。

这些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会影响农户的测产产量,更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会助长部分被保险人投机取巧、恶意索赔和骗保等欺诈行为的发生。这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更背离了国家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

六、收入保险的条款需要不断完善

从一些案件的实际来看,农作物收入保险是农户(农业企业)所需要的,但是保险合同设计存在瑕疵。如,某县副县长指出,他们那里的收入保险,每个投保单位都很大,一个投保单位全部投保面积里,有不同质量土地的,灾害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相应的单产,都有较大差别。也就是说,不同区域或者地块有不同的产量和收入,但保险的时候不分“档次”,都是一样的保险金额和一样的费率。有的觉得吃亏(风险小)的农户就不愿意参保,能“占便宜”(风险大)的农户参保很积极。这很容易引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不仅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也不利于收入保险的顺利推行。

此外,从相关纠纷案件来看,关于测产定损的方法和程序,也有必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在保险合同中做更具体的约定,这样才能减少合同各方出现认知差异,减少理赔纠纷。

(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峭,中国农科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龙文军,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李文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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