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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播报:解决绿色保险发展的三大痛点

□马达

绿色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助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环境保护、提供风险保障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我国绿色保险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实施方式不明确、承保机构专业性低、法律保障缺失等痛点。

绿色保险发展三大痛点


(资料图)

(一)法律保障不足

我国环境方面的立法较为完整,但是关于绿色保险的立法内容却缺乏针对性。例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提出了“通过评估定价环境风险”“提高环境风险监管、损害赔偿等工作”,仅仅停留在制度构建层面,并没有涉及事后惩处机制。而且缺少详细规定,只是鼓励发展绿色保险,没有发展计划和措施,在环境保护层面或金融发展层面提出的要求,针对性不够。

(二)承保能力不足

技术性是绿色保险的突出特点。参保企业所处环境不同、生产经营所在行业不同及生产手段不同,让各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差异巨大,这给风险评估带来了很多困难。环境风险评估的专业人员比较少,保险企业难以合理厘定费率,对投保企业的风险检查也较为低效。

在实践中,一方面,绿色保险涉及的赔偿金额往往较高,一些渐进性的环境风险潜伏时间较长,为了控制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将责任范围设计得比较窄,这就导致了低赔付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缺乏创新,主要还是以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这种传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基本不覆盖渐进型的污染。

(三)发展模式不完善

绿色保险的试点工作开始时,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结果是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从而投保不积极,而且经营难度较大,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也不高。在后续的试点中,一些地方补充了强制模式、补贴模式等新方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投保积极性不足的问题,但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强制投保的模式下,各种企业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不够科学;保费补贴的模式下,补贴的金额大小和企业范围划分不够切实;绿色信贷综合模式下,有些不需要信贷的企业可以不顾信贷要求,避开绿色保险投保。

解决痛点的有效方案

(一)完善法律法规

绿色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产品赔付比低、政府处罚缺乏法律支持等问题,所以应将先行立法作为推广绿色保险的重点。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可充分借鉴经验,综合我国的实际试点情况。例如,在绿色保险领域实施强制保险模式,即通过界定相关污染企业的类型,强制其投保绿色保险。这种方式对环境污染的控制迅速且有效,也可为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打下基础。

当然,我国已有一些环境方面的立法,可以仿照这些立法中关于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和损失赔偿机制的规定,若是污染企业没有投保绿色保险,则不能获得经营资格。此外,要细化关于惩罚、经济赔偿的法律规定,完善承保投保、核保理赔等保险过程的细则,将保险公司的行为规范化,也将环境污染事故罚款及赔偿的规定精细化、严格化。明确最低赔偿标准和相应的顶格处罚适用范围,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能力的提高,有利于污染企业环保意识及投保意识的提升。

(二)组建专业队伍,提升应对风险能力

总体来看,绿色保险的风险较大,因此承保绿色保险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成立绿色保险风险评估专门化小组,不仅要有保险专业的人才,还要积极地招纳环境、法律专业的人才。另外,保险公司还要加强经营管理,要积极培养内部人才,构建具有吸引力的、晋升明确的、赏罚分明的工作晋升制度,培养风险评估及管理、保险精算等方面的专业化队伍。

(三)制度实施灵活化,产品设计灵活化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区位因素差别较大,在实施绿色保险制度时候,要注意因地制宜。近些年试点的经验十分宝贵,在后续采用强制投保模式发展绿色保险时,要注重各类污染企业的差异性,划分污染企业的等级或者类别,各个企业因风险因子不同保费也不同。

制度设计层面,在学习先进经验时,要注重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渐进性的环境污染在美国发展绿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经历了“纳入-剔除-纳入”的过程。在我国实践当中,渐进性的环境污染一般都被作为除外责任,企业不予承保。然而,将渐进性的污染纳入绿色保险的承保范围,是绿色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更加全面地追责涉事污染企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目前的初步阶段,可以采取试点的方式,由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对大型的保单进行联合承保,分散风险。对于这些保单,政府也应积极给予资金扶持和政策激励,利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或者亲自参与进来,提振绿色保险市场的信心。

目前,国内的绿色保险产品设计大多缺乏灵活性,我们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及用途,例如,将绿色保险作为环境评估报告的一部分,从而提高证券产品的评级;地产在转让时,绿色保险可作为附加部分以保证购买者不会因此次交易承担环境责任等。

(四)多措并举,创新风险分散手段

1.承保模式创新

纵观国内外,绿色保险的承保模式主要分为3种,常规保险公司承保、专门保险机构承保和由多个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都是由常规产险公司承保,而美国政府出资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机构承保,英法两国的绿色保险多由联营保险公司承保。我国应在承保模式方面作出创新,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绿色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各保险公司也可以联合起来成立共保体,分散风险。

2.创立绿色保险专项基金

绿色保险专项基金,可以用于重大污染事故爆发后的赔偿,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对受害者及时经济补偿,对生态环境及时修复。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做了先行尝试,其他地区可以借鉴这样的经验,即由政府、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该基金,平日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也可以提取缴存一定比例来扩大基金的规模。

3.多方互通信息,做到数据共享

第一,政府部门之间要做好信息共享,做好环保部门和银保监会方面的合作与沟通。环保部门应该以现有的环境数据为基础做好日常的环境监察和检查,构建环境污染数据库;监管机构可以现有保险数据为依托,增加绿色保险相关数据的统计,例如,绿色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污染企业、绿色保险保费等,建立绿色保险数据库。双方在合作时应建立相互的通报制度,相关数据信息滚动更新,保证数据的有效性。

第二,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共享。由政府部门牵头促成相关科技公司、环境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共同商议制定科学的、有效的绿色保险损失赔偿细则。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数据库,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大数法则的优势,提升保费厘定、承保、理赔等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在规避风险的同时,降低绿色保险的保费,提高污染企业的投保意愿,打造有秩序、有效率、公正透明的保险市场,合理降低企业运营的环境风险,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系大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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