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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消息:提高财产保险业风险减量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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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霞 王小韦

2023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开展“风险减量”行动,做好前置减险、合规控险、精算计险、稽查化险、处置出险工作,提升“防”的能力、“减”的实效和“救”的服务,不断控降社会风险、行业风险,为建立公共安全体系和防灾减灾救灾提供保险保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对风险减量进一步细化,也是持续推进《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具体表现。为进一步促进包括人身保险业在内的保险行业做好风险减量工作,笔者制度建设、系统建设、队伍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增加监管法律法规关于风险减量的条文。《意见》是对风险减量的系统规定。在现行《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未来修订《保险法》时能够对风险减量作出更为丰富的表述,以便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形成合力督促投保企业、被保险人主动开展风险减量管理、防灾防损。在《保险法》层面完善风险减量基础上,考虑制定行政法并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新增风险减量条文,推动财产、人身保险全行业开展风险减量。

增加业务管理系统关于风险减量的模块。《意见》明确规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技创新与风险减量服务的紧密结合,不断提升风险服务水平”。在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增加风险减量条文支撑下,保险公司应在两个层面增加业务管理系统的风险减量模块:一是公司内部自身系统。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远程风险标的识别。例如,开展承保企财险、车险、意外险等业务时,对标的物状况进行承销售前、核保前、承保前采取音像资料留存,固化试点风险状况原始资料,减少“带病投保”道德风险,为保险业形成“适当承保、宽松赔付”奠定基础。二是公司外围系统对接。与交通、公安、医保等部分系统合力提高风险减量质效,例如,可以杜绝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发票进行骗保现象。例如,2019年6月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指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提供一站式直接支付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

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与之前所称的防灾防损相比,《意见》推动的风险减量工作虽然内涵吻合,但是在信息化广泛运用的背景下,卓有成效开展此项工作,对员工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保险公司实际业务大量分散在地市县域市场,为此不妨依据《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要求,从三个层面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在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选择具有科技、工科背景的专业人员,助推决策质效。二是招聘金融、科技、数据复合型人才,完善中层、转专业岗位人员配置,助推决策执行传递质效。三是积极引进数字化运营人才,提高金融生态经营能力,强化对领军人才和核心专家的激励措施,助推风险减量工作质效持久。

当然,卓有成效推进财产保险业领域风险减量工作本质是防灾防损工作的转型升级。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队伍建设到位之后,还有产品研发、资金倾斜等系列工作,从而引导保险行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理,减少风险事故数量、减轻风险事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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