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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推荐:探索完善海上风电保险机制

□赵春来 魏新宇


(相关资料图)

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海上风电作为清洁能源领域的重要产业迅速发展,而海上风电保险较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这客观上需要根据我国海上风电保险服务实际情况,探讨完善我国海上风电保险机制,从而构建优质高效的海上风电保险服务格局。

海上风电产业发展成绩斐然

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体系中极具发展动能的一项产业。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统计,随着海上风电技术的发展,截至2021年末,全球海上风电装机总量已达57.2GW,10年间增长约13倍,并保持不断上升的势头。在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进程中,海上风电取得的成绩极为突出。2021年中国新增装机容量达到16.9GW,约占全球新增装机总额的80%,三年“抢装潮”使中国海上风电装机总量从2018年末的4.5GW增加到27.7GW,超越英国跃居世界第一。在“双碳”目标下,我国各个省市陆续出台“十四五”海上风电发展战略规划,广东、山东、浙江和上海等地明确了地方补贴政策,海上风电并网量将持续提高(见图)。

我国海上风电保险服务存在的痛点

当前我国海上风电保险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痛点。

(一)海上风电保险与产业发展不匹配

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新能源领域一些关键的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海上风电装机总量和技术已处于全球领先水平。目前,我国海上风电项目不断向大型化发展,单个风机容量超过10兆瓦,单个风场装机规模突破百万千瓦,使单一海域的风险累积程度不断攀升;漂浮式风机、浮筒式风机、柔性直流等新技术的应用也给海上风电保险安排带来了新的挑战。然而,海上风电保险相对于产业发展处在滞后状态,国内海上风电保险市场高度集中,导致市场信息不对称,保险费率、免赔、条款等关键条件既难于标准化,又缺乏个性化和灵活性,与中国海上风电建设和发展存在脱节的情况;参与海上风电保险的各主体涉海上风电数据未形成共享机制,不利于我国海上风电保险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二)国内保险公司承保能力释放不充分

根据笔者经验,国内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能力总量充足但集中度过高。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产加公积金总和的10%。其实,由于海上风电项目数量多且风险集中,各保险公司为单个项目预留的承保能力是较低的,头部保险公司自留额仅为3亿至6亿元左右。市场份额方面,国内海上风电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头部保险公司约占70%的市场份额,而大部分保险公司缺少海上风电项目的承保经验,参与度较低。此外,电力企业招标采购对保险公司资质条件的要求限制了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的入围,使海上风电保险市场竞争不充分。

(三)对国际再保市场依赖程度高

国内保险公司由于承保能力释放不足无法覆盖全部风险敞口,在我国保险行业的高水平对外开放下,大量风险通过再保险在全球范围分散。然而,近年来国际海上风电场事故频发,国际再保人对海上风电项目越来越谨慎,国内市场的价格竞争使费率无法满足国际再保人的风险评估。直保还严重受到再保险公司的后端制约,如海上风电安装平台保单中,再保人要求触发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制裁限制与除外责任)条款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海上风电风险管理机制落后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区域应急力量建设。保险的最终目的正是通过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进而防灾减损,在安全保障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欧洲采用海事检验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在我国,海事检验由于业主意愿或信息涉密等原因无法全面推广,保险人的风险查勘和培训仅作为保单的一种增值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辅助作用。在风险防范方面,尚未形成标准化风险防范体系,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不足,短时间内难以对风险进行高效的应急处置。

开展海上风电保险机制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赋能绿色产业发展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应从我国海上风电保险发展实际出发,进行保险服务机制探索,进一步提升海上风电保险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推动“共保体”机制

目前,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已为我国全部核电机组提供保险保障。应参考核共体的成功经验,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成立海上风电共保体,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海上风电保险机制。

一是优化运行机制方面,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整合电力企业和保险机构的涉海上风电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全国市场情况;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研究形成行业费率指引,避免各大电力企业招标采购中出现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弃标等问题。此外,还应加大力度落实海上风电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用制度化的手段为重大风险做好长期的资金准备。

二是优化承保能力方面,共保体可以增加参与主体数量,充分释放国内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优化直保供给侧结构。国内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通过整合渠道资源,可以增强在再保市场的议价能力;相关部门也应研究推动增加国内再保险公司主体数量,提高保险市场巨灾风险的处理能力,优化再保险供给侧结构。

三是优化风险管理方面,业主单位应联合气象、地质部门加强海上风电风险区划研究,提高风险预判,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保险公司应聘请海事检验人发挥其国内监理人的补充作用,充分借用专业性第三方机构的风险管理经验。我国相关保险主体应积极参与全球海上风电产业风险管理和保险条款的标准设计,逐渐掌握话语权和定价权,让保险成为海上风电国际产业互动的重要桥梁。

(二)探索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巨灾风险一般通过超赔再保险进行分散,借鉴巨灾保险的相关机制,未来若海上风电成为某地主要电力来源,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特点,主导开展区域电力项目巨灾保险机制探索,将保费摊入电价补贴或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完善巨灾风险保障,为电力保供排除后顾之忧。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指导下,海上风电将持续助力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而海上风电保险恰逢其时,各方主体应形成合力探索优化海上风电保险机制,保障海上风电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赋能绿色低碳转型。

(赵春来系三峡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魏新宇系三峡保险经纪公司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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