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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沈阳拟推八大金融服务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

近日,为推动民营经济加快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优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提升全市重点产业链韧性和水平,辽宁省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政策措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资料图)

《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到,在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章节,《政策措施》提出八方面内容。

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方面,《政策措施》提出,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贷款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0.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23年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成本央行资金160亿元,用于小微、民营、科技等领域信贷投放。

在提供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方面,《政策措施》提出,提升民营小微企业首贷户比例。对2023年从沈阳辖内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额度1000万元以内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的70%,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2%的贴息补助;同一贷款对象,最多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普惠小微续贷业务给予贴息支持。

在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方面,《政策措施》提出,鼓励国有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零费率,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给予担保费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在持续为民营企业增信方面,《政策措施》提出,发挥“助保贷”风险补偿作用,按企业贷款单笔10%向贷款银行注入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至5000万元;扩大信用保证基金业务规模。

在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方面,《政策措施》提出,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省资金补助基础上分阶段奖励400万元;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分阶段给予总计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服务民营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证券机构,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在全市排名前5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在加大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力度方面,《政策措施》提出,支持市投资基金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中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但成长预期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成本参考央行LPR,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向民营企业提供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投资期限半年以上的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实际资金到位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在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方面,《政策措施》提出,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和融资辅导,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创新产品进行融资。扩大市级“创业担保贷”“园区集合贷”“红星贷”“稳企贷”等产品业务规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助,按照“后补助”方式对贷款企业按照利息、担保费的50%予以补贴,每单位每年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在鼓励保险机构服务民营企业方面,《政策措施》提出,对保险机构通过建设工程履约类保证保险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按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额度的1%给予保险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帮助民营企业开展首台套保险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按每家企业承保风险额度的0.5%给予保险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保险方式保障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执行,以及对开展保障民营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的保险机构,按其当年新增保险风险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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