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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个税优惠政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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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杜肖锦】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显示,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均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是指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并且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则是指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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