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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票据普惠性 更好服务中小微

□实习记者 许予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1月18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立足商业汇票业务近年来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从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强化票据市场风险防范,增强票据普惠性,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票据承兑需基于真实交易关系

所谓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付款人需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

在票据承兑方面,《办法》要求,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在贴现和再贴现方面,《办法》明确,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办法》对商业汇票风险控制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规定,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两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两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或重大违法行为等。

对于汇票承兑金额,《办法》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

此外,《办法》明确,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两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减轻占款压力

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办法》对其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有四点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商业汇票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明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二是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当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在前期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相关公告基础上,将信息披露范围扩大至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承兑人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强化了对承兑人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是加强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承兑人应当做到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

上述负责人认为,《办法》防范脱离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出票;为供应链票据进一步发展夯实法治基础,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商业汇票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同时,《办法》也敦促银行、财务公司等承兑人将票据承兑规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提升自身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关键词: 交易关系 财务公司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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