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 > 正文

每日热讯!【政策解读】税优健康险产品拟扩围

□本报记者 朱艳霞


(资料图)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产品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扩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以下简称“税优健康险”)的产品范围。

同时,《通知》对此前税优健康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包括扩大既往症人群投保条件、不再出台标准化条款、不再要求赔付不足时返还保费等。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将会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惠及更多人民群众,有利于破解此前“叫好不叫座”的难题。此外,也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促进税优健康险可持续发展。

产品范围扩容

《通知》拟将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健康险主要险种,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其中,医疗保险的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朱铭来表示,此前税优健康险仅限于医疗保险,产品扩容有利于税优政策惠及更多人,特别是纳入商业长护险,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密切相关,加之前段时间监管部门拟开展“寿险转长护险”政策,都是希望商业长护险能够快速发展。

“产品期限方面,要求保证续保3年或5年,这体现了监管部门鼓励长期健康险发展的趋势,相应地要求保险公司对健康险进行专业化经营。”朱铭来说。

同时,《通知》拟扩大税优健康险产品的被保险人群体,既可以为投保人本人,也可以为配偶、子女和父母。

此外,《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了经营主体资质: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不再出台“标准化条款”

在产品设计方面,《通知》提出,医疗保险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老年人群、既往症人群等特殊人群的产品;疾病保险方面,鼓励开发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产品,加强与健康管理的融合,有效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不再对税优健康险产品出台“标准化条款”,除对承保既往症人群的要求外,将产品设计交给市场主体,允许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价格适中、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的税优健康险产品,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不足时返还保费。

上述业内人士称,此前税优健康险在产品管理方面提出了多项要求,例如,允许带病投保且保证续保,不得设置免赔额,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差额部分返还等。这些规定对保险公司来说,经营很难维持,再加上税收优惠额度有限、税收抵扣操作不方便等,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朱铭来也认为,《通知》对既往症人群的产品设计做了适当的调整,特别是费率可根据实际赔付率进行调整,这是一个重要突破,将会提高保险公司对税优健康险产品创新和推广的积极性。

“不过,监管部门也强调,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的,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还要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这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一定要求,不能借此获取高额利润,要将税优政策真正惠及消费者。”朱铭来表示。

及时评估和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原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

对此,业内多位专家认为,目前税优健康险税前扣除的额度相对较小,对消费者而言节税效果不太明显,应该根据国家卫生医疗政策变化以及消费者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的税前扣除额度。

关键词: 保险公司 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

最近更新

关于本站 管理团队 版权申明 网站地图 联系合作 招聘信息

Copyright © 2005-2018 创投网 - www.xunjk.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39 60 29 14 2@qq.com
皖ICP备202200996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