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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金融支持新型主体的对策建议

口李华


(相关资料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大力培育发展现代新型农业过程中通过土地集约经营逐步形成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组织,这些农业经营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信贷支持。为此,笔者对四川省广安市银行业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就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通过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发展,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主要问题

管理规范不够抗风险能力较弱。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情况为呈逐年递升,成立的背景主要为获取相关政策的支持以及补贴,与个体工商户实质无二,存在起步发展阶段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内部管理不够健全、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缺乏战略规划、生产经营随意性大,市场运作和抗风险能力较弱。

有效担保不足信贷条件难以满足。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起步阶段,普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办公场所多以租赁方式取得,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新兴农业经营主体最具价值的资产,或因法律无明确规定或因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或因风险防控与处置变现的困难,铺展开来尚需时日。当前,虽然引进了省农担进行担保,但无法覆盖全部群体,特别是部分龙头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客户资金需求量大,其抵押担保尚需得到解决。

新型农业经营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一是财政投入保障不足。有关部门在资金的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存在一些交叉重复或缺失的现象,导致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益。二是保险作用发挥不充分。受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险种类、防灾机制和赔付水平的影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愿参保和参保率不高等问题突出,农业保险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的强力支撑。

对策建议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一是可通过与当地农业农村局沟通,农金机构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村产权+”金融产品研究,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及风险分担机制。二是推广使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不断优化运营机制,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平台建设与应用。三是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四是探索推进“银保、银担、银政保、银政担”等协同创新机制。探索建立产权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征信系统,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

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一是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夜校”以及与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单位合作,共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健全会计制度。二是金融机构、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通过派员指导或外请专家的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主进行管理、营运等知识培训,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主有能力经营好企业,从而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符合信贷准入要求。

建立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一是为有效规避自然风险,加大同保险公司的合作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完善农业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积极鼓励贷户参加保险,提高农业产业损失和补偿能力,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给贷户带来的风险,形成金融、保险支农合力。二是积极协调政府,建立长效的农业发展基金、贷款贴息、信贷风险分担等扶持补偿机制。每年对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损失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未发生信贷风险的给予适当奖励,加大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控制和投放力度。

发挥分险体系作用管控风险。一是进一步发挥省农担公司的增信分险作用。进一步优化与省农担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和流程,着力构建多方联合全面覆盖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二是持续用好“乡村振兴农业产业风险发展补偿金”制度。要借助政策和资金优势,用好用活“农业产业风险发展补偿金”,重点支持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三是发挥各类农业保险保障作用。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专项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保险险种,优化参保服务,提高勘验、理赔效率,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四是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其守信、重信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积极培育、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

(作者单位:农行四川广安分行营业部)

关键词: 农业保险 金融机构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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