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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今热点:记者观察:提升理财公司内控力

□记者 仇兆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25日,银保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落实落细。

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任何金融机构合规稳健发展的基础,理财公司也概莫能外。

数据显示,自2018年12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共有30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8家获批开业。截至2022年6月末,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9.1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9.1万亿元。

然而,对比公募基金等资管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在治理结构、激励约束机制和治理环境方面均存在不足。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处于“洁净起步”时期的理财公司而言,如何放眼长远,打好根基,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意义尤为深远。业内人士也认为,理财子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管机构,有必要尽快构筑全面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健全与完善程度,关乎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运行,同时也关乎投资人财产的安全性,最终影响到投资人的利益。

《办法》本身也从内控的角度为理财投资者构织了一张细密的安全网,以最大可能维护好理财投资者的利益,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仅以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为例,《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完整准确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的基础上,为每位投资者开立独立唯一的理财账户,提供理财账户信息查询服务”。第十六条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实名制要求,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验并留存记录,确保投资者身份和销售信息真实有效。

又如,《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明确风险准备金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理财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无疑也是从根本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监管要求无疑在强调对投资者身份真实性的确认,也对机构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予以了强调。

不过,制度的健全性仅是风险防控的前提和基础。核心还在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提升。

诚如业内人士所言:内控制度有效性的核心是制度执行力,缺乏执行力,所有的制度都是“浮云”。投资人也必须重视并关注理财公司的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钱袋子”被失效的内控戳破。

关键词: 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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