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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文:《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记者 朱艳霞

除了披露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外,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还要披露现金价值表、产品说明书等;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停售产品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应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8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办法》共六章32条,包括总则、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信息披露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资料图】

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风险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作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此外还明确了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转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转保是一种新的业务形态,目前主要针对长期寿险和重疾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及转保需承担的损失,有利于避免保险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某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

同时,《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内容和主要特点。

明确隐私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假冒网站、假冒APP等的违法活动,并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泄露客户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

同时,《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违规行为的监管举措。保险机构未按照《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有利于保险消费者更清晰地了解自身权益,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述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信息披露 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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