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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又下架 “隔离险”一波三折为哪般?

□本报记者 房文彬

当前,多地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但因疫而生的“隔离险”的发展却并非一帆风顺,经历了下架、停售、调整、再上架。而近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发现,部分重新上架的“隔离险”又被下架。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隔离险”再次下架的主要原因来自疫情暴发下的巨大赔偿压力及产品监管压力。

不影响正常赔付

3月中旬,备受市场质疑的网红“隔离险”纷纷下架。4月初,新一批升级版“隔离险”又悄然上线。例如,中国人保的“中国人保防疫险”、平安产险的“中国平安疫无忧出行意外险”、众安保险的“疫无忧·新冠隔离保”、众惠相互的“众惠全民疫保通(经典版)”以及中航安盟的“新冠隔离津贴险”等。

对比下架前,最新上线、在售的“隔离险”产品在保障责任范围上作出了诸多调整。总体来说,主要体现在隔离津贴的赔付条件、赔付期限等方面。

如针对隔离津贴的赔付条件,很多产品选择不再对居家隔离进行保障。“中国人保防疫险”提示,在集中隔离条件下,津贴可每日赔付200元。“中国平安疫无忧出行意外险”也是包括了集中医学观察津贴保险责任,保额2000元。众安保险的“疫无忧·新冠隔离保”也同样明确提示“居家隔离不属于本合同的赔付范围”。

不过,众惠相互“众惠全民疫保通(经典版)”的保险责任却罕见地把强制居家隔离情形也包含了进去,并给予津贴保障。然而,记者注意到,近期这款产品已下架。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隔离险”再次下架的主要原因来自疫情暴发下的巨大赔偿压力及产品监管压力。

众惠相互相关负责人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自“隔离险”相关产品上线以来,受到市场广泛青睐。近期多地疫情暴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众惠相互将对“众惠全民疫保通(经典版)”及其他疫情产品统一下架,已成功投保的客户,后期保障不受影响,在保障范围内可正常获得赔付。

上海高院表态

“隔离险”是保险行业根据用户需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出的一种创新性产品。走红之余,除了承保风险偏大之外,也曾遭到消费者质疑,比如理赔不易、纠纷较多等。

今年2月,有媒体报道称,网友李先生在出险理赔时需出具村委会或社区提供的解除隔离通知单,可村委会负责人以“未参与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由于迟迟没有拿到村委会开具的通知单,理赔问题一度陷入僵局。

虽然李先生最终拿到了赔偿,但此类纠纷屡见不鲜。上海高院近期对该类纠纷案件作出指导。

上海高院表示,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险合同对“隔离”“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保险风险的定义,相关条款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被保险人提交的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医院或疫情防控部门等机构印章的隔离证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单,或通过“随申办”等相关政府机关指定网络平台自助开具的居家健康监测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明其被隔离的证据。保险人如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起止时间存在虚假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各级政府发布的防疫封控管理、隔离措施,导致其感染新冠肺炎或接触确诊、密接人员而被隔离的,法院可以认定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赔。

疫情期间,部分保险公司向参与防疫的医护人员、志愿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等赠送保险产品,后续如发生保险纠纷,应如何处理?

上海高院表示,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不得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向参与防疫的医护人员、志愿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等赠送人身保险,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可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依据受赠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

关键词: 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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