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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AC非资本债应含减记或转股条款

【实习记者 许予朋】

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提供了新的工具。

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随后,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上述4家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TLAC要求,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根据《通知》,TLAC非资本债券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为满足TLAC要求而发行的、具有吸收损失功能、不属于商业银行资本的金融债券。

偿付方面,TLAC非资本债券的受偿顺序,劣后于《办法》规定的除外负债,优先于各级别合格资本工具。《通知》规定,TLAC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TLAC非资本债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对于发行人,《通知》要求,发行人应充分、及时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债券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按季度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此外,发行人应提升TLAC非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发行人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直接或变相购买其发行的TLAC非资本债券。

据介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TLAC非资本债券,将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和银行业监管规则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纳入对发行人金融债券的余额管理范畴。

关键词: 吸收能力 人民银行 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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