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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普惠金融数据供给服务

□王志强 宋效军 安俊 付强

去年三季度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冲击之下不断下行,去年四季度GDP增长降到4%,宏观经济逼近多年未见的“渐冻区间”。国内经济超预期下行,加速了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生存条件的恶化,相当比例的小微企业因运营成本刚性、市场需求疲软而出现持续亏损、流动性枯竭等危象。如果不能及时顺畅补充运营资金,短期内大批小微企业可能将会出现集中倒闭和集中解雇现象,对中央“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和市场信心造成严重冲击。

一个时期以来,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数据连接服务一直是金融业的痛点问题,直接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效能,导致融资难矛盾加剧。此问题的本质是现有信用体系对小微企业金融数据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其关键在于有关各方紧密合作,争取突破现有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障碍,切实增强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数据的可得性和有效性,切实提升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普惠金融数据连接不畅的原因

近年来,银行业在金融科技和数据建设上投入较大, 2020年银行业金融科技总投入资金超过2000亿元,增速达20%,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于金融数据建设。银行业通过主动对接政府部门、核心企业、互联网平台、征信公司等,积极拓展外部数据源头,努力实现多维度内外数据互联互通。但与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及部分互联网银行相比,商业银行在“数据获取场景、数据体量质量、数据应用能力和数据运营能力”等方面还是存在明显差距,不能及时、有效满足小微企业金融需求,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政策站位和市场选择不同。应该指出,目前的普惠金融数据供给结构是在一定的政策环境下,不同金融机构做出的不同选择形成的。国有大行按照中央“六稳”“六保”政策要求,主要通过保企业实现保民生,以企业视角推进普惠金融数据服务,为企业画像,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因此占据了小微企业贷款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互联网企业则不同,他们主要从市场化原则出发,选择以个人视角部署普惠金融数据服务,为企业主“画像”,为个人提供服务。这种差异化发展最终形成了现有金融数据供给结构和市场格局,目前国有银行在小微企业信贷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而民营银行经营性贷款余额仅占市场总量的2%,明显低于其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所占份额。

(二)政策理解和把握重点不同。2021年在我国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明确消费者在平台产生的数据属于消费者与平台共同所有,为金融业共享平台大数据奠定了法律基础,但也引出了超授权使用、利益分配、数据保护和技术完备性等难题亟待解决,相关数据监管法规也亟待清晰完善。国有大行和互联网机构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把握并不完全一致,相比而言,国有机构更加注重落实中央政策意图和社会整体效益,在数据使用、利益分配和消费者保护上更加稳健甚至偏于保守,因此对其数据技术创新动力和推广应用形成一定制约。

(三)国有金融机构缺乏数据场景运营能力。传统上国有机构以单点、高额、低频信贷关系为主,缺乏立体、高频和多维获客场景,导致难以获得能够清晰描绘用户特征的高质量数据。一方面企业生产经营数据缺失仍较为严重,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总额、收单交易、营业收入、库存管理等直接数据仍普遍缺失。另一方面,数字化经营场景运营能力不足,数据连接深度和广度有待持续推进。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线下消费、网上购物、小额转账等特定领域具有市场和客户覆盖优势,能够以高频、低额、多维业务场景沉淀数据,对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构建授信和风险模型。依托其网购和支付场景,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商户端、消费者端均有全面精准的订单、消费、物流、结算信息,对客户个人风险把控能力很强,明显优于传统金融机构。

(四)金融数据信息共享存在障碍。一是核心数据涉及客户隐私和银行核心商业机密难以开放。信贷数据往往涉及客户的核心业务、核心交易和个人隐私,导致银行同业数据共享存在隔阂。二是企业与银行间共享数据存在障碍。一方面由于高昂的技术应用成本阻碍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企业难以全面知晓自身经营数据。另一方面,企业提供数据时存在逆向选择风险,可能影响数据质量。三是数据权属问题影响银行介入。数据所有权存在多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等,若银行在无法确认权属时使用数据,可能引发合规风险。

(五)国有金融机构数据经营机制尚有阻碍。互联网机构通过其机动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吸引了一大批高端数据专业人才加入,每年投入巨资大力研发先进数据模型和算法,一些头部公司通过数据购买和公司并购,已经在金融数据上建立了10亿级的个人多维数据信息库,具备了相当的技术壁垒和经营护城河。反观国有机构,由于政策规定和激励机制所限,缺乏吸引高端数字技术人才的手段和能力。在监管趋严和合规压力之下,在数据购买和业务合作上也是缩手缩脚,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和头部互联网公司的差距逐步拉大。

加强普惠金融数据连接服务的建议

建议加强政策法规和监管协调,完善数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数据供给水平,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数据的可得性和有效性,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应用普惠金融数据,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建议组建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有效提升金融数据供给。加强国家数据顶层设计,以发改委“信用中国”和人民银行数据征信中心为基础,组建央地结合、分布式数据服务平台。由国家设立系统总体架构,明确数据管理和使用规则,指导各地依托大数据管理局成立数据服务中心,为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数据服务。通过信用数据和替代数据的聚合应用,实现三大功能。一是解决市场主体大数据授权代理问题。接受企业及个人“一点授权、全网管理”的请求,由国家金融数据平台代理行使企业或个人在所有平台上数据的所有权。二是解决利益分配问题。借助线上渠道与网络支付等成熟技术,在金融数据产生利润的场景下,实现利润的集中归集、分成与支付。三是解决数据保护问题。凡是以金融目的获取非金融数据请求,持牌金融机构必须对接此平台,实现统一管理、集中保护。若出现金融机构滥用数据现象,则由该平台实施惩罚并督促整改。

(二)建议积极推进数据共享,提升金融数据可得性。数据只有在多个场景被不断重复利用,其价值才能够被充分发掘。建议加强数据共享政策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数据共享范围,依托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局,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数据共享范围。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严格监管企业数据管理,加大对失信行为打击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地方大数据局,打通行业边界,交换采集信息,实现金融与非金融数据的共用共享。

(三)建议推动释法修法,明晰数据使用规则。当前在金融数据应用上的一个难点是数据使用规则和边界还比较模糊。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对数据权属和使用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案件判例,导致金融机构在使用数据时面临灰色地带,存在合规风险。建议在相关法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深化、细化数据要素权属保护,明确数据所有权的判定准则、限制数据的应用范围、规范使用主体的准入门槛,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赔偿标准,为数据要素在市场中高效有序流动打下坚实法律基础。建议对涉及金融数据管理的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修订,消除不合理政策限制,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和管理需要。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关键词: 小微企业 金融机构 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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