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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刘峰: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

□记者 仇兆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建议以法律形式确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

近年来,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数量攀升。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每年均近百万件。上海金融法院的数据也显示,截至2021年8月20日,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766件,审结20088件,涉案标的总额达5489.94亿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受种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仍然有大量特定金融纠纷案件立案无门。“如金额小、数量多、执行难的银行信用卡、网贷案件等,迫切需要构建有效的解决路径。”刘峰表示。

金融纠纷调解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刘峰表示,一方面,与诉讼、仲裁方式相比,金融纠纷调解的成本普遍不到诉讼或仲裁的10%,通过委托调解付费或者协商收费调解成本则会更低,明显有利于金融机构和企业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另一方面,金融纠纷调解更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和企业声誉风险,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更推动金融业稳健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目前金融消费纠纷多头投诉、多头考核等现象普遍存在,这增加了金融机构化解金融消费纠纷处理难度。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银行业协会设立26家调解机构,在体制上,既有协会内部设立,也有与人民调解或人民法院合作设立的,还有以民非企业形式设立,也有与司法机关联合设立的。刘峰认为,金融纠纷化解路径上仍然不明确,亟待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性质和法律地位。

为此,刘峰建议,总结近些年来国内金融纠纷调解实践,借鉴国外及地区金融纠纷调解立法经验,参照有关国际条约,尽快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可以有效回应金融机构化解金融纠纷诉求,助力金融风险化解,完善金融法制。

刘峰建议,通过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全国性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和金融纠纷统一解决机制,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为诉讼前置程序。明确各级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组建、职能、运行、费用来源、收费标准及其法律地位。明确专职兼职从事金融纠纷调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关系,强化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公证衔接。明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中的职责。明确金融纠纷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金融机构 法律地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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