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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礼:未来发展绿色保险应从完善制度规则等三方面入手

“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在激励被保企业绿色转型方面具有较大的弹和发挥空间。依据被保企业碳排放量或其他有效的环境指标制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有利于实现风险价格和成本的更好衡,加速整个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保险+再制造:助力‘双碳’战略新路径”热点对话上如是表示。

保险业如何助力实现“3060”双碳目标?在日前由《中国银行保险报》举办、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提供支持的第44期热点对话上,周延礼指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主要有以下三个途径:一是以绿色保险产品创新护航社会绿色转型。从自然禀赋这个角度来看,保险业具有在全社会范围内管理风险、分散风险的特点,这使得保险业在商业经营中表现出很强烈的社会属,特别是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

二是以保费调节机制激励企业绿色转型。保险费率调节机构在激励被保企业绿色转型方面具有较大的弹和发挥空间。在市场机制条件下,绿色保险可依据被保企业碳排放量以及它的有效的环境指标,制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进一步降低低碳排放企业的参保成本,实现风险价格与成本更好的衡,推动绿色转型风险布局趋于合理,加速整个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三是以绿色投资推动绿色产业蓬勃发展。除了提供风险保障之外,保险业还有强大的资金供给能力。从产业层面来看,绿色产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资金需求量较大,回报周期较长,而保险资金具有成本低、期限长、稳定高的特点,与绿色产业的发展诉求相契合。

那么,发展绿色保险未来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周延礼认为,一是借鉴国际经验,从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始制定灵活的投保机制。总体来看,海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两种模式。目前,我国已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但还没有大面积铺开。

二是完善制度规则,为绿色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我国应首先明确绿色保险的界定标准与划分依据,并参考国际经验,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为以环责险为主的绿色保险的推广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银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对险种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分担与联保、免责条款、保费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细节问题做出科学公合理的制度设计。

三是加强科技赋能和信息共享,为产品创新提供数据支撑。目前,绿色保险创新离不开数据的支撑,特别是当前减碳领域可能对保险业来说是新领域,也是急迫提供精准服务的领域,亟需建立全面可靠的绿色数据与有效可信的风险评估量化方法。

关键词: 绿色保险 低碳转型 保险业 科技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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