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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抬高保险公司准入“门槛”,改善保险业服务质量

国内保险集团公司将迎来“穿透式”监管。9月5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强化了保险集团风险管理,抬高了准入“门槛”,拟定了风险管理11个“应当”,同时,对非保险子公司监管进行了完善。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修订是保险业严监管、防风险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与风险防控,改善和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实现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准入“门槛”抬高风险管理拟定11个“应当”

所谓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意见稿》显示,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及更名设立两种方式。目前,我国有13家保险(控股)集团。为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意见稿》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等内容。从设立和许可再到风险管理,新增了保险集团公司设立条件,拟定了11个“应当”,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其中,设立保险集团公司新增条件包含了最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以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最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等规定。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这是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无论是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还是更名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一般会引起整个保险集团内部负债增加,形成对资本的消耗。因此,在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对投资人控制的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提出较高要求,有利于保证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各机构偿付能力的充足,有效控制由此所带来的风险。

另外,《意见稿》还新增了采取发起、更名的保险公司都要提交反洗钱材料和材料真实声明等内容。对此,李文中表示:“新增反洗钱材料保证设立保险集团公司使用资金来源合法的需要;增加材料真实声明能够进一步明确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申请人的责任,强化对申请人的约束,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这同样也是防范风险,保证金融安全的需要。”

《意见稿》主要增设的“风险管理”章节中,在风险管理方面,新拟定的“应当”包含了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和完善防火墙制度等11个,对压力测试、风险偏好体系等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对于保险集团公司风险管理拟定的内容,李文中认为:“保证风险管理能够贯穿于集团运营各环节,落实于集团运营各方面,有利于实现对风险的全天候、全方位管理。”

股权结构可穿透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意见稿》加强了保险集团公司风险管理监管外,也完善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制度,增设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拟定了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等内容。

那么,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哪些非保险子公司?《意见稿》指出,具体类型包括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等。

《意见稿》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借款,但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能以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投资非保险子公司。

此外,还要求保险集团公司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

“对于集团来说,其与子公司之间的层级越多,信息传递损耗越大,难以实现有效的穿透监管,更容易形成风险的累积与隐藏,金融类子公司之间越甚。”李文中表示。

《意见稿》中对非保险子公司做出多个要求,如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有利于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上由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开展的投资,不得违规通过已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缘何新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内容?李文中指出:“首先,这样要求有利于保险集团公司集中力量做好、做强保险业务,使‘保险集团公司’能够名副其实。其次,这样要求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险集团公司布局业务领域过多且与保险无关一方面难免会出现监管漏洞,隐藏了风险,使国家要求对所有金融业务实施监管的目的难以实现。此外,也可能引起监管套利,出现不公竞争。”

2010年出台的《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已试行11年。银保监会表示,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台了《意见稿》。该《意见稿》将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对于此次修订,李文中表示:“公司治理一直是保险业防风险的重点,此次修订是保险业严监管、防风险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与风险防控,改善和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实现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关键词: 保险公司 准入门槛 保险业 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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